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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前的助選活動、選舉活動或與此類似之行為、以及牴觸公職選舉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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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要求轉寄連鎖信之行為、及接受該要求轉寄之行為
- 未經授權存取第三者的設備或本公司服務用設備(係指本公司為提供服務而準備之通訊設備、電子計算機等機器及軟體,以下亦同),或是妨礙其使用或營運之行為,抑或有可能造成妨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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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色讀者會員
第1章 総則
- 第1條(會員規範)
本會員規範適用於會員使用株式會社Brangista Media(以下稱「本公司」)提供之網路雜誌「旅色」時,本公司與會員間的關係。此外,第1章、第6章及第7章之規定事項不在此限,適用於所有本服務之使用者。
- 第2條(本服務)
- 「旅色」係指由本公司營運,以網際網路上公開之資訊刊載雜誌,對於同意本公司刊登住宿設施資訊之住宿設施,以及觀光勝地和當地名產等的介紹,藉由已獲使用許可之演藝人員進行服務,並由本公司對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 本公司會衡量來自本公司、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之資訊,定期或不定期以相同或不同的服務型態,向每位會員提供本公司判斷有益於會員的資訊、及本公司的通知事項等。
- 本公司藉由可使用資訊通訊機器(包含手機)等瀏覽之電子郵件、透過網站等發送的直效行銷郵件、電話等手段,可隨時提供服務。
- 本公司可於本服務內進行本公司或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的商品廣告、宣傳,或是由第三者企畫的行銷活動、問券調查等。
- 會員服務中,有因會員之使用而須支付本公司規定費用的服務(以下稱「付費服務」)。付費服務的使用費及收費方式,依照各付費服務所規定之規範辦理。
- 除本條規定之服務外,本公司可對會員隨時追加實施其他服務。
- 本公司可能會未事先通知會員逕自變更本服務之內容、名稱或規格。
- 本公司對於前項之變更概不負責。
- 第3條(規範之變更等)
- 本公司可毋須獲得會員同意,逕自變更本會員規範。
- 除本會員規範外,本公司亦規定了各種服務之使用規範等。在「說明」或「使用須知」等規範之使用規定、使用條件等,不論其名稱為何,皆屬於本會員規範的一部分。
- 當前項之使用規範等定則有別於本會員規範本文的規定時,優先適用該使用規範等之規定。
- 變更後之會員規範,除非本公司另行規定,皆以線上發布的時間點起生效。
- 第4條(本公司之通知)
- 本公司會使用電子郵件、線上發布或本公司判斷為適當之方法,隨時通知會員必要事項。
- 前項之通知,以本公司將該通知內容於線上發布、或透過本公司判斷為適當之方法進行通知的時間點起生效。
第2章 會員
- 第5條(入會)
-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可在同意本會員規範之內容後申請入會。
- 申請入會者(以下稱「申請者」),在進行入會申請的時間點,即視為已同意本會員規範之內容。
- 本公司會在經過審查、執行相關程序等之後同意申請。於本公司同意入會的時間點起,申請者即成為會員。
- 當審查結果符合以下任一項時,本公司有可能不同意申請者入會。
- 無效之電子郵件地址等,導致無法確認申請者真實存在。
- 申請者於申請時間點的現在或過去因違反會員規範,曾遭暫時停止、強制退會處分,或是不允許入會。
- 申請內容(不論是否為故意)記載不實,或是有誤記、漏記。
- 會造成本公司業務上或技術上之妨礙。
- 其他經本公司衡量後認為不適當時。
- 由於前項導致本公司做出不允許入會之決定期間,該申請者因使用本服務所產生的債務,由該申請者負擔並償還該債務。
- 第6條(禁止轉讓會員權)
會員不得將接受本服務之權利,轉讓、販售、變更名義給第三者,或是進行抵押設定等提供擔保之行為。
- 第7條(變更等之提出)
- 當會員於入會時提出的電子郵件、地址等內容有變更時,須儘速以規定之方法(線上發送信件、以書面提出、電話聯絡等)向本公司提出變更。此外,除因婚姻而需要變更姓氏等本公司認可的情況外,本公司無法變更所提出之姓名。
- 未進行前項之提出而導致會員利益受損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 第8條(退會)
- 當會員要從本服務退會時,須以規定之方法(線上發送信件)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概不進行債務返還等。
- 會員專屬於個人。當本公司得知會員死亡時,即視為提出退會。
- 依本條進行解約時,須依據第4章(使用費用)償還於該時間點產生之債務。
- 第9條(個人資訊)
- 本公司依據本公司規定之「個人資訊保護方針」,適當利用個人資訊。
- 本公司會於以下使用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訊。
- 提供第2條所述之本服務。
- 進行問券調查及分析,以持續提升本服務之水準。
- 以電子郵件、郵件等寄送,或是致電通知認為有益於會員之本公司服務(不限於本服務)或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的商品、服務等資訊。
- 以電子郵件、郵件等寄送,或是致電徵求會員同意個人資訊之相關使用。
- 於會員退會日起算12個月內,在此前各項規定之使用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訊。
- 在其他獲得會員同意之範圍內使用個人資訊。
- 關於實施前項使用目的時,本公司可將個人資訊的利用委託給受託公司。
- 當本公司要將個人資訊提供、揭露給第三者時,會將提供對象與其使用目的通知會員並取得同意。
- 會員可透過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方法,提出暫停或重新開始第2項、第3項及第4項之利用。
- 本公司可能會設定cookie用以識別會員的終端設備。本公司會將被特定識別之會員的使用狀況作為個人資訊加以利用。
- 儘管有第4項之規定,本公司可能會因以下各項事由而揭露、提供個人資訊。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依據傳票進行扣押、搜索、勘驗)或同法之規定進行強制處分時,於該處分規定的範圍內揭露、提供。
- 本公司判斷為保護生命、身體或財產而有必要時,在該必要範圍內揭露、提供。
- 本公司於需要特定、支付及回收會員使用本服務之相關債權、債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向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機構或代墊代理業者揭露、提供。
- 本公司可能會進行個人資訊屬性之統計、分析或加工製作成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以下稱「統計資料」),並於開發新服務等業務時使用、處理。此外,本公司可能會將統計資料提供給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
- 除入會必須提供的「個人資訊項目」外,會員可選擇是否要提供其他「個人資訊」,但有未提供之項目時,有可能只會提供部分限定的資訊、服務等。
- 認證個人資訊保護團體名稱及客訴申訴單位
本公司為以下認證個人資訊保護團體的對象業者。
名稱:一般財團法人日本資訊經濟社會推動協會
隱私標記推動中心個人資訊保護客訴諮詢室
〒105-0011 東京都港區芝公園3-5-8機械振興會館
電話號碼:03-5776-1379 - 關於請求揭露、修正、刪除、停止使用個人資訊
- 當客戶請求揭露本公司持有之個人資料時,請向以下聯絡窗口提出申請。經本公司確認為對象個人資訊之本人或其代理人後,會立即採取揭露措施。但若有可能危及客戶本人或第三者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利益時、或是明顯會妨礙本公司進行適當之業務時、抑或違反其他法令時,可能不會揭露。
- 當客戶請求修正、追加或刪除(以下統稱「修正等」)本公司持有之個人資料時,請向以下聯絡窗口提出申請。經本公司確認為對象個人資訊之本人或其代理人後,會立即依據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修正等措施。
- 當客戶請求停止使用、消除(以下統稱「停止使用等」)本公司持有之個人資料時,請向以下聯絡窗口提出申請。經本公司確認為對象個人資訊之本人或其代理人後,會探詢其狀況,查明確實有其理由後,將採取停止使用等措施。
- 當客戶申請停止使用直效行銷郵件類(包含郵寄等、以電子郵件發送、電話行銷)時,經本公司確認為本人後,會暫停該利用。
- 客戶個人資訊相關諮詢及建議、客訴等,請透過下述聯絡方式提出申請。
『諮詢中心』
株式會社Brangista Media 個人資訊保護統籌負責人
菅原 義也
info@brangista.com
第3章 會員之義務
- 第10條(使用環境之建置)
- 會員須自行付費用及負責準備使用本服務所需之通訊機器、軟體以及其他周邊必要機器,並自行付費用及負責選擇任何電子通訊服務或電子通訊線路以連接網際網路,將使用環境建置成可使用本服務之狀態。
- 會員須參考本公司或相關公家單位等提供之資訊,根據自己的使用環境,維持防止電腦感染病毒等、遭非法存取以及資訊外洩等的安全措施。
- 會員須事先理解,由於本服務提供之型態,所需容量會大於文字形式。
- 第11條(責任自負原則)
- 因使用本服務、使用來自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的資訊,而產生之一切行為及其結果,須由會員自負所有責任。
- 會員因自己使用本服務及其相關行為而產生糾紛時,須自負責任與費用處理、解決。
- 會員對來自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的資訊有要求、疑問或客訴時,須直接通知該第三者,並自負責任與費用處理、解決其結果。
- 因會員使用本服務、使用來自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的資訊而產生之一切行為,導致對本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包含會員因未履行會員規範上之義務導致對本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會員須自負責任與費用賠償損害。
- 第12條(著作權之保護)
- 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或來自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的資訊,取得由本公司或其他著作權人持有著作權之資料、資訊、文章、發言、軟體、圖片、音源等(以下統稱「資料等」),除非取得本公司同意(包含該資訊有本公司以外之著作權人時,透過本公司取得該著作權人同意),僅能於著作權法認可之私人用途範圍內使用,不得用於超出私人用途範圍的複製、販售、出版、播放、公開傳播。
- 對於與使用本服務、或與來自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的資訊相關之資料等(電腦、程式),會員不得進行反編譯、反組譯。此外,對於有採取技術上保護手段防止侵害著作權的資料等,不得規避該手段。
- 會員不得讓第三者進行違反本條之行為。
- 第13條(禁止事項)
除前條(著作權之保護)外,會員使用本服務、使用來自本公司或本公司另外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的資料時,不得有以下之行為。
- 侵害或有可能侵害本公司或第三者(包含其他會員,以下亦同)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包含散播用以規避防止侵害著作權的技術上保護手段之資訊、機器、軟體等的行為)。
- 侵害或有可能侵害第三者財產、隱私或肖像權之行為。
- 歧視或毀謗中傷第三者、或是毀損他人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 參與製造、販售或取得違法的藥物、槍械、毒品或爆炸物等違禁品之行為;使用作為賭博、妨礙業務等犯罪手段之行為;助長犯罪、或有可能導致犯罪之行為。
- 發送或展示猥褻、兒童色情或等同於虐待兒童的圖片、影像、音源或文件等之行為;或販售收錄此等內容的媒體之行為;或是展示或發送廣告讓人憶起該發送、展示、販售之行為。
- 違反限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法律之行為。
- 開設或遊說參加無限連鎖互助會(老鼠會)之行為。
- 根據限制利用網路交友仲介事業引誘兒童之行為等相關法律,違反對該事業提供者的限制及禁止利用該事業進行不正當遊說行為之行為。
- 竄改、刪除本公司或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的資訊之行為。
- 冒充本公司或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之行為(包含在電子郵件標題上動手腳的行為)。
- 發送或使第三者有可能收到有害電腦程式等之行為。
- 選舉前的助選活動、選舉活動(包含類似之行為)及牴觸公職選舉法之行為。
- 未經允許逕自發送廣告、宣傳、遊說等電子郵件等,或是發送令人不悅的電子郵件(包含可能會令人不悅的電子郵件之騷擾訊息)給第三者之行為。要求轉寄連鎖信之行為、以及接受該要求轉寄之行為。
- 未經授權存取本公司服務用設備(係指本公司為提供服務而準備之通訊設備、電子計算機等機器及軟體,以下亦同)或第三者之設備,或是透過連接埠掃描、DOS攻擊或發送大量電子郵件等方式,妨礙其使用或營運之行為(包含可能造成妨礙之行為)。
- 散播用於解除或規避伺服器等存取控制功能的資訊、機器、軟體等之行為。
- 未經本人同意、或使用詐騙手段(包含釣魚及類似之手段)取得他人個人資訊之行為。
- 不論有償或無償,透過轉賣、再授權等形式讓第三者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除上述各項外,違反法令或本會員規範之行為;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妨礙本服務或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的服務營運之行為;妨礙由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主導的資訊交換或分享之行為;毀損信用或侵害財產權等損及本公司或本公司另行簽約之第三者或第三者利益之行為。
- 將發現有符合此前任何一項行為之資料等,以助長該行為為目的將資訊提供給第三者之行為。
第4章 限制使用、暫停及結束提供服務
- 第14條(限制使用)
- 當會員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時,可能會不取得會員同意即限制該會員使用本服務。
- 推斷該會員個人資訊被第三者擅自使用時。
- 無法以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取得聯繫時。
- 發送給會員之電子郵件、郵件被退回本公司等確認未送達時。
- 除前面各項之外,本公司認為事態緊急時。
- 因本公司採取前項之措施導致該會員無法使用本服務,即使因而發生損害,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 第15條(資料等之刪除)
- 本公司可能會因本服務之營運及維護管理所需,不事先通知會員即刪除會員於本服務用設備中登錄的資料等。
- 本公司對依據前項刪除之資料概不負責。
- 第16條(暫停服務)
- 本公司在發生以下任何一項事由時,可能會不事先通知會員,即暫停提供本服務全部或部分內容。
- 定期或緊急維護本服務用設備時。
- 因火災、停電等導致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 因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海嘯等天災導致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 因戰爭、動亂、暴動、騷動、勞資爭議等導致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 本公司判斷因運用上或技術上之其他因素需要暫停本服務時。
- 即使因此前所列之任一項事由或其他事由,造成本服務全部或部分內容延遲或暫停,對於因此導致會員或第三者遭受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 第17條(結束提供服務)
- 本公司可能會透過本公司衡量之方法,於事先通知後,結束提供本服務全部或部分內容。
- 對於因前項而導致會員或第三者遭受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 第18條(會員違反規範等之處置)
- 當會員違反或有可能違反會員規範時,或是因其他理由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本公司將對該會員採取以下任一項或多項措施。
- 要求停止違反或有可能違反會員規範之行為、以及不可再重複同樣之行為。
- 暫時停止使用本服務、或強制退會處分。
- 前項規定並不否定第11條(責任自負原則)規定之會員責任自負原則。
- 當本公司採取本條第1項各號規定之措施時,關於該措施導致的結果,本公司毋須對會員負責。
- 會員同意,本條第1項之規定並非對本公司施加須採取同項規定之措施的義務。
- 會員同意,本條第1項第2號之措施,可依據本公司的衡量毋須事先通知。
- 第19條(強制退會處分)
- 除前條(會員違反規範等之處置)第1項第1號的處置外,當會員符合以下任一項時,本公司毋須事先通知該會員或催告,即可暫停本服務或強制退會處分。
- 查明符合第13條(禁止事項)第1項各號之任一項時。
- 延遲履行使用費等債務、或拒絕支付時。
- 當本公司提出前條(會員違反規範等之處置)第1項第1號之要求,會員卻不回應該要求時。
- 因長時間來電占線、過度重複進行相同詢問、或強行提出非義務或無理由之要求,明顯妨礙本公司或本公司另外簽約之第三者的業務時。
- 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合成為會員時。
- 因前條(會員違反規範等之處置)第1項第1號或前項遭強制退會處分者,將喪失期限利益,並須於該時間點全額償還所有對本公司之債務,例如已產生的使用費等債務。
- 當會員以多個電子郵件地址登錄會員時,若該電子郵件的任何一個成為前條(會員違反規範等之處置)第1項第2號或本條第1項之暫停本服務或強制退會處分對象時,本公司可暫停該會員透過其他(所有)持有的電子郵件地址使用本服務,或是進行強制退會處分。
- 本公司可比對入會申請時提出之地址、電話號碼等資訊,以及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狀況等資訊獲知的內容等,當推斷同一會員同時使用多個以其他名義取得的電子郵件地址,進行明顯妨礙或有可能妨礙本公司業務之行為時,可暫停該行為所使用的所有電子郵件地址使用本服務,或是進行強制退會處分。
- 若因會員違反第13條(禁止事項)、或符合本條第1項各號的任一項,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不論本公司是否有暫停本服務或進行強制退會處分,皆可向該會員(包含退會者)請求損害賠償。
- 當本公司採取本條第1項、本條第3條及本條第4項規定之措施時,對於該措施所導致的結果,本公司毋須對會員負責。
第5章 損害賠償
- 第20條(免責)
- 本公司對於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適當性、有用性等概不負責。
- 當會員儲存於本服務用設備中之資料等消失(由本人刪除除外)或遭竄改時,本公司會於技術上可能的範圍內致力復原資料等,並因此努力致使本公司得免於消失或竄改的損害賠償請求。
- 本服務之內容為於該時間點本公司可提供的內容,本公司對會員之責任僅限於善盡管理者之責提供本服務,讓會員得以順利使用本服務。
- 對於使用本服務導致會員發生之損害(包含肇因於與第三者間之問題的損害),不論會員是否遵守本會員規範,本公司概不負責。
- 除第14條(限制使用)第2項、第15條(資料等之刪除)第2項、第16條(暫停服務)第2項、本條第2項及本條第3項之規定外,因本公司無法提供服務導致會員發生的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6章 其他
- 第21條(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當會員與本公司間需要提起訴訟時,以東京地方法院為會員及本公司的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 第22條(法律依據)
本會員規範依據之法律為日本國法。
附則
2009年4月15日制定